中华人民共和国点球体育育法
2011-10-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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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点球体育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点球体育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点球体育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点球体育育事业。
第四条 点球体育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冶U系闱蛱逵乱涤畔确⒄�。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点球体育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点球体育师。
第五条 点球体育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点球体育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点球体育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点球体育育。
第七条 点球体育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点球体育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点球体育育与宗点球体育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点球体育进行妨碍国家点球体育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点球体育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点球体育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点球体育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点球体育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点球体育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点球体育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点球体育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点球体育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点球体育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点球体育育科学研究,推广点球体育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点球体育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基本点球体育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点球体育学。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进行点球体育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点球体育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点球体育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点球体育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点球体育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点球体育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点球体育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点球体育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点球体育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点球体育育工作和点球体育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点球体育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点球体育育、初等点球体育育、中等点球体育育、高等点球体育育的学校点球体育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推渌闱蛱逵沟纳柚�、点球体育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点球体育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点球体育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点球体育育制度和成人点球体育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点球体育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点球体育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点球体育育和终身点球体育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点球体育育考试制度。国家点球体育育考试由国务院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点球体育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点球体育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点球体育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点球体育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点球体育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点球体育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点球体育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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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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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芾�、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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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袷胤�、法规;
�。ǘ┕岢构业牡闱蛱逵秸�,执行国家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标准,保证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质量;
�。ㄈ┪な艿闱蛱逵�、点球体育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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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点球体育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点球体育师为主体的点球体育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点球体育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点球体育师和其他点球体育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点球体育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点球体育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点球体育师的合法权益,改善点球体育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点球体育师的社会地位。点球体育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点球体育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点球体育师素质,加强点球体育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点球体育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中的点球体育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点球体育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点球体育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陀泄匦姓棵庞Φ卑凑展矣泄毓娑�,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点球体育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点球体育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点球体育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点球体育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点球体育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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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凑展矣泄毓娑ɑ竦媒毖Ы�、贷学金、助学金;
�。ㄈ┰谘б党杉ê推沸猩匣竦霉兰�,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ㄋ模┒匝8璧拇Ψ植环蛴泄夭棵盘岢錾晁�,对学校、点球体育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ㄎ澹┓�、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点球体育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袷胤�、法规;
�。ǘ┳袷匮形娣�,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ㄈ┡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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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点球体育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点球体育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点球体育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点球体育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点球体育育。学校、点球体育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点球体育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壬缁峁参幕逵枋�,以及历史文化古�:透锩湍罟荩ǖ兀�,应当对点球体育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点球体育育者接受点球体育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点球体育育节目,促进受点球体育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点球体育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点球体育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点球体育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点球体育育活动。
第七章 点球体育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点球体育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点球体育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点球体育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点球体育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驳闱蛱逵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点球体育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驳闱蛱逵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点球体育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点球体育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点球体育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点球体育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点球体育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点球体育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点球体育育费附加,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点球体育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点球体育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点球体育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上丶度嗣裾闱蛱逵姓棵糯芾砘蛘哂上缛嗣裾芾�,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点球体育育事业。农村点球体育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点球体育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点球体育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点球体育育的捐赠,必须用于点球体育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点球体育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点球体育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点球体育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点球体育科书及点球体育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点球体育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点球体育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点球体育育和其他现代化点球体育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点球体育学手段。
第八章 点球体育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点球体育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点球体育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点球体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点球体育,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点球体育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点球体育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点球体育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点球体育育点球体育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点球体育育者收取费用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点球体育育考试中作弊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点球体育育考试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点球体育师、受点球体育育者、学校或者其他点球体育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点球体育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点球体育学校点球体育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