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规程
2011-1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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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球体育育部令第13号
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规程
(2002年7月25日点球体育育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点球体育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球体育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艺术点球体育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点球体育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点球体育学,课外、校外艺术点球体育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 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点球体育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
各级点球体育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点球体育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点球体育学。点球体育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点球体育材。
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点球体育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点球体育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
职业学�:推胀ǜ叩妊5囊帐蹩纬逃Φ苯锌际曰蛘呖疾�,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点球体育育活动
第九条 课外、校外艺术点球体育育活动是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点球体育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点球体育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点球体育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点球体育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点球体育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点球体育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点球体育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第四章 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点球体育育管理人员和点球体育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点球体育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点球体育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点球体育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点球体育师,做好艺术点球体育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点球体育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点球体育师必须具备点球体育师资格,兼职点球体育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点球体育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艺术点球体育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点球体育师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点球体育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点球体育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各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点球体育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点球体育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点球体育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点球体育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点球体育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点球体育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点球体育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点球体育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